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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建发〔2019〕1246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条文规定,结合我省实名制落实情况,在对全省实名制落实情况调研测算的基础上,决定把落实实名制管理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可竞争费)中计取,现将具体计费依据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建筑、安装、装饰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原来的3.8%调整为4%。
(二)市政、园林绿化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原来的3%调整为3.2%。
二、执行时间及有关规定
本通知从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2019年12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项目执行调整后标准。截至2019年11月30日未完成的项目,2019年12月1日以后完成工作量,执行调整后标准。
本通知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1月15日